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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的简易自行车棚是否应该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来源:公共自行车棚    发布时间:2024-03-13 08:21:49

  在内蒙古会计人群里有一位学员提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时间比较久,所以没有保留截图,我们将问题大概复述如下:

  公司花7000元建了一个简易的钢结构自行车车棚,那么这个简易的自行车棚是不是能够不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直接确认为费用进行扣除?

  群里有的认为必须确认为固定资产,然后再进行分期折旧;有的认为可以直接一次性扣除,那么到底这个价值7000元的简易自行车车棚是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做核算再进行分期折旧呢还是可以一次性进费用进行摊销呢?

  我们先看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确认一项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需符合两项条件:

  所谓的常规使用的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对照这两条条件我们看一下简易的车棚是不是能够确认为固定资产?建造车棚是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钢结构的除非认为损坏常规使用的寿命应该是会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那么其是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的;

  有人说你按照会计准则确认,可是没考虑所得税的影响,那么我们再看看所得税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二者对固定资产概念的对比我们得知二者几乎是一样的,所以简易的自行车棚是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的。

  分析到这里可能很多主张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人觉得自身是对的,就该确认为固定资产,我想说的是这种观点其实也对也不对,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会计准则》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应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所得税实施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都必须计提折旧,那么如何计提,折旧年限如何规定,虽然会计政策上有很多种办法,可是在企业所得税上面只认可一种:直线法。关于折旧年限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那么对我们的简易自行车棚该按照多少年进行折旧呢?我们选用排除法最相近的也只能是第一条:房屋、建筑物,在财政部颁布的固定资产代码中棚确实属于建筑物这一类,所以其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也就是说这个简易的车棚假设能够正常的使用20年的线年计提折旧,亲,你看到了吗?一个7000元的自行车棚,而且是简易的,一定要通过20年折旧完成,你觉得烦不烦?是不是觉得干会计瞬间毫无乐趣可言了呢?

  那么有人会说,我能采用加速折旧啊,我一年折旧计提完不久可以了吗?亲,理想很丰满,现实真的很骨感,在所得税法上加速折旧基本目前就有这么三条: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可是对比后发现你这个7000元的简易车棚和上面哪一条也搭不上边,所以你不能加速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常规使用的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比来说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住宅、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含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所以笔者建议是对此类的简易车棚可以直接进费用一次性扣除,无需确认固定资产。可能有人会说了:它都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了,不是应该必须确认为固定资产吗?这里需要明白的是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我们不仅要根据会计准则来判断,而且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来判断,准则也并没有说符合两条确认条件就必须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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