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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电瓶车新国标解读

文章来源: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61 次  发布时间:2023-12-23 13:10:29

  电动自动车新国标,是针对的厂家,要按严格按新标准,生产电动自动车。不涉及一般老百姓,老百姓购买,只需与商家纸写合约,买的是合标的电瓶车,否则退车,全额退款。很简单。

  我国是全球电瓶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进展,电瓶车逐步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4亿辆。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瓶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公布实施,近些年来,不少电瓶车产品逐步慢慢的变大、越来越重、慢慢的变快,部分指标超出了原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这一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电瓶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步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地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瓶车的治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从始至终坚持从经济社会进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瓶车行业高质量进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互与通行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众多购买的人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瓶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瓶车产品进展情况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现行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观尺寸、防止火灾阻止燃烧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互与通行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瓶车在我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起来更便捷角度考虑,希望电瓶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瓶车作为道路交互与通行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我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瓶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因此,现行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互与通行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三是确保众多购买的人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现行标准为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我们消费者获得比一般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坚持电瓶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瓶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点,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瓶车一定要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瓶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治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当作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我们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幸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瓶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瓶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托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超出电瓶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现行标准一是由原先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制,从而排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二是在对近几年电瓶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做多元化的分析的基础上,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三是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四是对外观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幸免电瓶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风险隐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瓶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全方位检查等。

  现行标准规定电瓶车最高车速不允许超出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状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损害事故。因此,将电瓶车行驶速度操纵在合理范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现行标准规定电瓶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慢慢的变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步摩托化,严峻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瓶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峻的损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瓶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近年来,电瓶车火灾事故频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严峻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一定的调查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发觉,目前绝大多数电瓶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若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很有限。因此,现行标准对电瓶车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减少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

  由于近年来电瓶车电气故障和充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慢慢的变多,现行标准新增和完善了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内容,包括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等,有利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瓶车产业的良性进展,促进电瓶车技术创新和先进的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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