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聚焦电瓶车停放和充电问题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瓶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瓶车充电。
禁止电瓶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条例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居住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设施为电瓶车充电。
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些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电瓶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审议中,也有一些委员提出现实难题:既不让放楼道也不划公共停放区域,那么,最后“一公里”如何破解?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预防和遏制非机动车火灾事故发生,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居住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