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物业公司是整个电梯广告产业链的最下游,可通过“广告位招租”与各大梯媒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记者调查了解到,在青岛,“包梯”的价格在1500-2000元不等。不少业主对此发出了疑问,电梯作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是不是有权利用其牟利?这笔收益要如何分配呢?
在电梯广告产业中,物业公司是整个产业链的最下游,是帮助梯媒实现覆盖全域社区的重要一环。各大梯媒需要与物业公司成立合作伙伴关系,成功入驻社区里的电梯,才能实现传播效果,兑现客户的承诺,同时也能帮助梯媒吸引更多客户的注意,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
据某知名地产公司的物业增值服务部工作人员透露,目前他们在黄岛有新交付的楼盘,物业方面能接受合作,不按点位,具体形式为“包梯”,即一部电梯内可以布置3块看板和1块液晶显示屏,打包价格为1500元/年左右。
某梯媒表示,现在暂不开发新的点位,之前的交易价格为平均每部电梯2000元/年。
记者还发现,梯媒广告招商一如既往,但点位拓展却停滞不前,与物业公司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表现出“开源节流”的做法。
记者从走访中了解到,作为行业老大,分众传媒暂时不开发新的点位,位于第二梯队的喜潮传媒也表示“新潮已经过了快速地发展期,最近一年安装的数量不多。”
名列前茅的公司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了行业现状,全国的梯媒目前整体运营情况一般,众多梯媒的现状是只进行招商,暂时停止发开新的点位。“不好干”,“下半年都没在做了,点位数量在缩”是多位梯媒公司老板给出的回答。
尽管梯媒目前点位拓展困难,但毕竟有过“广撒网”的历史,喜潮传媒与青岛500多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建立合作,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有数量相当的物业公司通过“租金”这一形式获益。
获益多少取决于小区内的电梯数量,但不管多少,只要在电梯里发现了广告位,那物业公司必然有一笔收入产生,那么这些收益应该进入谁的口袋呢?是否应被物业公司单独占有?
记者在南京路上的小区进行走访,很多业主表示没考虑过这样的一个问题,“广告看就看了,但收益问题没想过”,“不知道要归谁”,还有业主表示“他们物业公司搞的,咱们不参与吧”。有人发出隐隐地猜测:“这些钱应该是要和我们业主平摊吧,不确定。”只有少部分的业主斩钉截铁地表示“当然要平摊”。
那么物业是否主动公示过这笔收入呢?几乎所有的业主都表示“没见过”,“没注意过”。
记者联系了几家物业公司,发现各家有各家的做法。有的态度敷衍,“公司还在统计汇总中,等等再公示。”有的说:“收入明细都在的,业主可以前来查看。”有的则表示直接抵了一部分物业费。
不止是线下,网络上不少网友发出质问,“电梯广告是属于经营性质的,在安装之前就要经过业主同意,他们问过我们吗?”“电梯属于社区内的公共区域,物业能从这里面挣的钱难道不应平摊给所有业主吗?”其中还夹杂着对物业公司不信任的声音,“即便是把信息公示出来了,都是物业自己整理出来的,他们说多少就是多少,可信度有多高?”
对此,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何昭鹏律师认为,首先,物业在引入电梯广告时就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3/4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电梯投放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过上述比例的业主进行表决同意。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该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应当在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何律师认为,作为业主而言,其享有收取广告费的权利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和支付广告费的义务,双方之间的金钱给付债务可经过协商一致进行冲抵。在业主方与物业公司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是可以用广告收入冲抵物业费的,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违反法律。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业主取得广告收入及物业公司取得物业费收入的行为,均属于经营行为,均需要依法纳税,并不能因为费用相抵而免除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