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4—2028年。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不是延续以及延续实施的期限。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及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补助资金重点向山区26县和海岛偏远地区倾斜。
具体支出范围有读书看报、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化活动等。
送地方戏服务补助大多数都用在开展优秀地方戏曲进乡村、进社区、进景点,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数据传输、线上活动、宣传培训推广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云建设。
开展文化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
主要用于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等免费开放及设施设备维修购置,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总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包括配置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按照《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补助资金包括一般补助资金和绩效资金,其中一般补助资金占补助资金总额的70%,绩效资金占30%。
一般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绩效资金按绩效考核结果分配。
对常住人口规模特别小且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成本有一定影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在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来进行调整。
绩效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支持地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促进群众文化消费。绩效资金以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
考核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障标准落实情况,以基本公共文化活动服务人次为核心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年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补助资金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等。
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资金的90%用于县(市、区),10%用于设区市本级。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对高于县(市、区)考核得分全省中等水准的县(市、区),按其考核得分,给予考核绩效资金。其中对全省前10名增加20%绩效资金。
《办法》强调,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