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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棚案例

【事例】员工突发疾病逝世的工伤确定景象中“作业岗位”怎么合理确定?

来源:公共自行车棚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5 01:22:43

  原标题:【事例】员工突发疾病逝世的工伤确定景象中,“作业岗位”怎么合理确定?

  赵某为某保安公司的保安,与保安陈某搭班,在某小区大门从事收费、车辆进出办理等作业,上班时间为8时至18时。依照该保安公司办理规则,一个岗亭配2名作业人员,一人在岗亭内办理机动车进出,另一人在岗亭外办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收支。两人搭班能自行商议详细岗位,每一小时替换岗位,没有强制要求。收费岗亭和门卫室均坐落该小区大门口,收费岗亭在大门中心方位,内有一张凳子和电脑,只能坐下一个人。门卫室与收费岗亭相隔约一个道闸和通道的间隔,分为闺阁和外室,闺阁有两个隔间,可供保安日常烧水、换衣、对讲机充电、上厕所、时间短歇息等。

  2022年1月25日,赵某与陈某正常搭班上班。下午13时30分左右,陈某从门卫室出来进入收费岗亭,一起赵某手拿水杯脱离收费岗亭进入门卫室,后未脱离。16时20分左右,陈某进入门卫室,发现赵某在门卫室闺阁椅子上躺着,呼之不该。120急救于16时43分对赵某查看救治,17时12分宣告逝世,逝世原由于心跳呼吸骤停。公安现场勘验扫除他杀。

  争议焦点:门卫室是否归于“作业岗位”?赵某在门卫室内突发疾病逝世是否归于视同工伤景象?

  判决成果:对赵某突发疾病逝世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则视同工伤的景象,予以确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则:员工在上班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关于“作业岗位”的确定,收费岗亭与门卫室虽为各自独立的修建空间,但收费岗亭与门卫室严密毗连,均归于赵某的作业场所,收费岗亭首要处理收费作业,门卫室则为保安日常替换作业服、为对讲机充电、处理饮水、时间短歇息等合理必需生理需要的场所,应当视为赵某作业岗位的合理延伸,收费岗亭与门卫室密不可分,均应视为作业场所。赵某在上班时间、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应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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