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走访时还发现,一些小区在增设集中停车棚的情况下,不仅配备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消防设施,还增加了喷淋装置。
在鲤城区南益鲤景湾三期的集中充电棚内,有序地停放着两排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墙上张贴着安全告示,充电棚内还配备了灭火器和简易喷淋装置。万一发生火灾,简易喷淋装置就会自动启动,第一时间扑灭火苗。
此前,该小区非机动车停车棚内,一辆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出现故障引起火灾。火灾发生时,停车棚的喷淋装置及时启动,不停地往外喷水,有效制止火势蔓延和烟雾扩散,小区内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拿来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鲤城区江南消防救援站救援队员赶到后,根据现场情况,铺设一支水枪对准起火车辆进行扑救,成功将明火扑灭。
鲤城区向阳花苑小区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电瓶车火灾安全风险,为小区内的充电棚增设了隔断墙。
近日,记者在向阳花苑看到,在该小区2号楼、3号楼楼下,有一个长约100米的电瓶车停车充电棚,里面停满了车。三堵新修葺的隔断墙,将车棚分隔开来。
“增设隔断墙,可以有很大效果预防火势蔓延。”向阳花苑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吴丽萍介绍,该小区2018年4月交房,为了方便业主停车充电,物业在小区空地上修建了电瓶车停车充电棚,总共有充电位近400个,并配备了烟感报警器、自动喷淋系统。今年2月,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发生火灾后,在鲤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物业在停车棚内增设了几处隔断墙,安装了消防水带、漏电开关,尽可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据统计,电动车火灾致人伤亡的案例中,90%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场所;接近一半的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夜间充电的过程中。为深入推动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明显问题,5月下旬至6月中旬,福建全省开展电瓶车夜查行动,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
据悉,此次夜查重点整治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未落实防火分隔、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实行车辆分组停放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架空层,仍作为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电瓶车停放充电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自建房、“三合一”、沿街门店、夜间经营使用场所等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电瓶车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月23日、5月29日,泉州市集中开展夜查行动,共检查场所5120个,现场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瓶车5993辆,拟受案处罚122起。下一步,泉州将严格落实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全方面提升电瓶车在生产、销售、改装、回收、停放、充电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事故发生,4月19日起,鲤城消防联合区交警大队推出电瓶车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贴单”执法新机制,强化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
电动自行车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醒纠正单”针对首次发现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告知提醒。被张贴告知电动车辆信息将实时共享至区交警大队,区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将同步向电动车车主发出短信告知提醒,要求车主规范停车、规范充电,并按规定限期整改。此机制的推出本意不在处罚,旨在希望能够通过“提醒纠正”的柔性执法方式,呼吁车主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起到宣传、教育、警示和督促整改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贴单执法权已赋权至辖区8个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基层赋权执法有效应对成百上千的电动车违停、“飞线充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调动社区街道的力量,使一线消防力量成倍扩大,实现隐患的闭环处理。
社区工作人员刚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转头房东继续将数辆电瓶车停在家中,屡教不改险酿大祸。
近日,晋江市罗山街道一民房发生火灾。据监控显示,起火原因为小孩子玩火引燃电瓶车,由于燃烧面积较小,消防救援人员很快控制了火情。但由于电瓶车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消防救援人员持续出水来控制,现场三辆电瓶车被烧得只剩铁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事发时,该居民家中竟同时停放数辆电瓶车。不久之前社区工作者刚对该房屋开展消防检查,并在检查中指出屋内停放4辆电瓶车且私拉电线给车充电的问题。针对责任人曾某屡教不改、拒不改正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曾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为强化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去年起施行的《福建省消防条例》针对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有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违规个人和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将受到处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管理单位未制止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